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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申請旅館程序為何
A:
申請旅館依據交通部訂定之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