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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基隆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標準第四條規定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完成道路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