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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第九屆公共藝術獎」即日起開放徵件!

發布日期:2024-06-28
壹、 宗旨
為提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營造藝術美學環境,文化部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5條規定,於113年規劃舉辦「第九屆公共藝術獎」,以彰顯公共藝術辦理成果,促進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賞析及瞭解。
 
貳、 報名資格
於民國110年及111年間完成之公共藝術(案)與計畫(報名管理維護獎者除外):
一、 依法設置: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完成備查之公共藝術(案)。
二、 自行辦理:辦理有助於提升公共環境美學品質之藝術創作、裝置藝術或地景藝術相關之計畫。
 
參、 獎勵項目與說明
一、 依法設置:
(一) 設置計畫類:同一設置計畫(案)以報名兩個獎項為限。
1. 卓越獎:1名,具完整規劃、藝術創意、環境融合、民眾參與、教育推廣,並展現在地人文價值等公共藝術之綜合性表現優異者。
2. 環境融合獎:1至3名,表達藝術與自然或人文環境相互對話,並具特色者。
3. 民眾參與獎:1至3名,於藝術創作過程中,特別強化民眾參與之公共性及社會性,並具特色者。
4. 藝術創作獎:1至3名,作品具優異之藝術創意,或以獨特藝術語彙表現公共藝術之特質者。須以單件(組)作品報名。
5. 教育推廣獎:1至3名,積極實踐公共藝術紮根、推廣,並具創意特色者。
6. 藝術策劃獎:1至3名,以藝術策劃方式完成之設置計畫(案),具獨特觀點,且表現優異者。
(二) 行政類:
1. 興辦機關(構)優良承辦獎:若干名,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主動積極協調溝通且表現優異者。
2. 管理維護獎:1至3名,設置計畫(案)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備查,管理機關積極維護作品,且表現優異者。
二、 自行辦理:藝術實踐獎
若干案,有助於提升公共環境美學之公共性藝術創作相關計畫。
三、 評審特別獎:
1名,由評審委員自各獎項報名計畫(案)中選出。
四、 佳作獎:
若干案,由評審委員自各獎項報名計畫(案)中選出。
 
肆、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至7月15日下午5時止(以報名系統收件時間為憑)。逾時報名者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報名系統:https://publicartawards.moc.gov.tw/index/zh-tw/2024regulations。

 

詳情請參閱附件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