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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新北市政府受理115年度 美術展覽申請

發布日期:2025-04-08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展出成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事宜,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美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如下:
 
(一) 申請人須為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及團體。
 
(二) 近二年內未曾於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個展通過且經安排展出。
 
(三) 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
 
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
 
 
 
三、 申請展出地點(附件一)及其展出之作品類別,規定如下: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及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綜合媒材等類別之創作;
 
非屬純美術範疇者,如插花、樹石、盆景及各式收藏品展覽,不受理其申請。
 
(二) 美麗永安藝文中心: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應用美術、圖文設計、視覺影像設計、概念式互動裝置創作等類別之創作。
 
 
 
四、 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並以書面通知通過審查者,且由本局安排其於次年度展出作品。
 
 
 
五、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 新北市政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計畫書(附件二)。
 
(二)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附件三)。
 
(三) 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其內容、件數及規格,規定如下:
 
1、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畫廊展出。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送審作品件數:
 
(1)個展:展出作品十件。
 
(2)聯展:四人以下者,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五件;五人至九人者,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三件;十人以上者,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二件。
 
4、影像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或傳送電子檔。
 
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Jpeg格式,像素2048×1536pixels以上,檔案大小三MB以上,
 
作品檔名需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尺寸。光碟片上應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線上申請:新北市線上申請服務網 /教育文化專區/ 項次52受理美術展覽申請
 
✽送件地址:220703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3樓
 
聯絡洽詢:鍾小姐02-29509750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