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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花蓮縣文化局「115年度美術館展覽申請暨補助」
發布日期:2025-05-12
花蓮縣文化局 為鼓勵藝文人士分享多元藝術,並啟發民眾欣賞藝文興趣,提升美感素養,特提供美術館作為展覽交流空間,
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及對象:凡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美術創作展覽形態或相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以下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者。
(二)本縣立案之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機關學校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三)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四)配合本縣(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
三、申請:
(一)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表件資料應於七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美術館,俟審查通過後安排於次年度展出。
(二)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1、填具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展覽申請表(附件一)乙份。
2、繳交展出作品清單(附件二):
(1)個展:提供作品照片至少十件或作品集。
(2)聯展(非組織性質):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五件或作品集。
(3)團體展: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一件或作品集。
詳細網站:便民服務-花蓮縣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