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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發布日期:2024-12-02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具教育部檢定或審定之教師資格,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