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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文化局志工服務隊組織準則、服務注意事項

基隆市文化局志工服務隊組織準則     

  七十八年元月   正式公布實施
  七十九年七月   第 一 次修訂
  八 十 年十月   第 二 次修訂
  八十一年七月   第 三 次修訂
  八十八年十月   第 四 次修訂
  九十一年六月   第 五 次修訂
  九十二年       第 六 次修訂
  九十四年四月   第 七 次修訂
  九十六年五月   第 八 次修訂
  九十八年五月   第 九 次修訂
  一 O O年十月   第 十 次修訂
   一O三年三月    第十一次修訂
  一0三年十月    第十二次修訂   

壹、宗旨:  .
第 一 條:  提昇本市文化層次,倡導優良社會風氣。
第 二 條:  激發市民參與文化活動之意願。                                             
第 三 條:  協助本局各單位活動之推行。
貳、組織運作: 
第 四 條: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基於工作需要編制下列人員:
  榮譽顧問、輔導若干名,隊長、副隊長及研修、文宣、活動、總務、服務等各組組長各一名,副組長一至二名,任期一年,一年一聘。
第 五 條:  凡合乎第六條各項條件者均可聘任,惟隊長連選得連任乙次。
參、遴聘: 
第 六 條:  幹部遴聘條件與方式:
1. 榮譽顧問:由本局聘任之,一年一聘。    
2. 輔導:
  (1)隊長任內表現優異者。                               
  (2)對本局具有特殊貢獻者。                                       
  (3)符合上列表現條件者,由本局聘任之,一年一聘。
3. 隊長:
  (1)服務表現績優者。
  (2)曾任組長、副組長滿一年者。
  (3)前2年服務時數滿220小時。
  (4)服務需滿3年。
  (5)符合上列條件者,由全體志工選舉之。    
4. 副隊長:
  (1)曾任組長,副組長滿一年者。
  (2)由隊長推舉之。
5. 各組組長及副組長由隊長推舉之。(為傳承、學習考量,每年幹部需酌予更換)
第 七 條:  志工遴選程序:
1. 新進志工:
  (1)不定期公開招募甄選。
  (2)每位新進志工均需經過甄選程序及試用參與服務三個月,藉以考核工作之
      態度、服務熱忱及理念,為聘任之依據。
  (3)新進志工經甄選合格及試用期滿優秀者,由審核小組陳報文化局予以任用
     ,並發給聘書及志工服務證。
2. 樂齡榮譽志工
  (1)申請資格:現有志工,年滿75歲,服務年資滿12年,可依個人意願自由申請。
  (2)權利義務事項:
     A:每年服務合計至少需6班。
     B:免固定班、免簽班、免考核,年會【包括:雙月會、教育訓練(含參訪)、 
       團拜、授證】自由參加。
肆:幹部職責: 
第 八 條:  榮譽顧問:輔導有關志工之活動與研修之各項事宜。
第 九 條:  輔  導:擔任有關志工參與活動之諮詢與指導。
第 十 條:  隊長:
1.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2. 綜理各項隊務事宜。
3. 承辦上級所交付之任務。
第十一條:  副隊長:協助隊長承辦之事宜。
第十二條:  研修組:
1. 策劃志工研修活動。
2. 統籌各項會議及研習課之出席狀況紀錄事宜。
3. 負責志工開會及各項活動通知之寄發。
4. 登錄研習課時數於志願服務資訊網及紀錄冊。
5. 承辦上級交辦之事項。
第十三條:  文宣組:
1. 各項活動文件資料、攝影、整理之列冊與歸檔。
2. 策劃及研擬各項活動之宣傳暨海報設計。
3. 負責志工刊物之編採及文書資料之美工。
4. 統籌各項活動會場佈置。
5. 承辦上級交辦之事項。
第十四條:  總務組:
1. 負責財務管理工作,並於雙月會報告財務狀況。
2. 負責接洽各項活動會場、器材及物品之供應與管理。
3. 統籌志工交誼廳整潔維護。
4. 承辦上級交辦之事項。
第十五條:  服務組:
1. 負責志工服務性工作之人員調度及每月編排服務工作表,統計每月服務時數並記錄
  服務出勤狀況,以查核服務品質。
2. 協助志工榮譽卡及各獎項申請。
3. 製作志工服務意願調查表,隨時反應並陳報處理。
4. 負責志工請假資料之記錄與查核。
5. 研擬服務守則。
6. 登錄服務時數於志願服務資訊網及紀錄冊。
7. 承辦上級交辦之事項。
第十六條:  活動組:
1. 籌辦有關志工聯誼性之活動。
2. 各項活動節目,團康之策劃,推動與主持。
3. 承辦上級交辦之事項。
伍.志工職責: 
第十七條:  志工應遵守本局及本準則之各項規定。
第十八條:  志工每個月至少需服務三次,九小時以上。
第十九條:  志工有出席各項會議、活動及訓練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志工應出席雙月會:
1. 主席以隊長擔任為原則,亦可由幹部輪流擔任。
2. 司儀、紀錄則由與會志工推選或自荐之。
3. 開會時間以不超過兩小時為基準,其程序可視需要作彈性之運用。
第二十一條:  符合志工參訪活動及選舉權利之資格限制如下:
1. 授證後服務滿一年者。
2. 當年度請事假未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二條:  按前條規定,未符合資格伙伴,可比照眷屬資格參加參訪。
第二十三條:  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服務及活動,須辦妥請假手續。
陸.請假: 
第二十四條:  假別:
1. 公假:凡代表服務隊參加各項會議、研習、活動,或因公服務(含來回途中)受傷者。 
2. 產假:凡本人(或配偶)分娩者:本人分娩最多2個月,配偶分娩最多十五日。
        凡本人(或配偶)流產者:本人流產最多一個月,配偶流產最多七日。
3. 看護假:凡親屬住院(需志工照顧者),以三次三日為限。
4. 喪假:直系親屬、配偶二個月,旁系親屬一個月。
5. 病假:凡本人住院事實者,以三個月為限。
6. 除上述五項外,其餘皆為事假,並為不續聘考核之依據。
第二十五條: 
1. 志工請假,請填具請假單;全年度事假合計不得超過四個月(含),否則列入明年度
  不續聘考核之依據。
2. 請事假三個月(含) 以下由隊長核備;三個月以上陳報本局。
3. 請事假、病假、產假,一個月以上年資不予計算,事後不得請假。
第二十六條:  志工輪值,未能按時服務者,得找人換班。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況者須向隊長報備以便專案處理。
柒.考核: 
第二十八條:  由隊長召集七至十人辦理考核。
第二十九條:  考核全體志工於任期內之服務成效,供下年度是否續聘之依據。
捌.獎勵: 
第三  十條:  聘任期間內表現優異者,不定期加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有功於本局或志工服務隊之榮譽者,陳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每年定期表揚,獎項如下述:
1.  榮譽獎
  (1)服務滿五年頒發三級榮譽獎。
  (2)服務滿十年頒發二級榮譽獎。
  (3)服務滿十五年頒發一級榮譽獎。
  (4)服務滿二十年頒發特級榮譽獎、每五年再頒發一次以資鼓勵。

 2. 三合一獎:全年度服務及年會全勤者,頒發三合一獎。
3. 二合一獎:全年度年會全勤者,頒發二合一獎。
4. 全 勤 獎:全年度服務全勤者,頒發全勤獎。
5. 服 務 獎:全年度服務時數滿三百五十小時(含)以上者,頒發服務獎。
  (本獎項不得與前項:三合一獎、二合一獎、全勤獎重覆頒發)。
玖.解聘: 
第三十三條:  因故不克兼顧本局服務工作者。
第三十四條:  凡全年請事假四個月未參與服務者或全年年會請假或缺席5次以上者。
第三十五條:  凡全年考核未達服務時數者。
第三十六條:  違法犯紀,行為不良,有損本局聲譽者。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上列之一者,本局得予解聘;應交回聘書、志工服務證及背心。
拾、準則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準則 修訂時須召開會議,經應出席志工二分之一出席,且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同意修訂後,方可修訂之。
第三十九條:  連續兩次出席人數未達志工總人數二分之一時,以第三次會議出席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同意修訂後,方可修訂之。
第四  十條:  文化局得因業務需要修訂本組織準則。
第四十一條:  本組織準則 經奉 局長核准後,公佈日開始實施。

基隆市文化局志工服務隊服務注意事項

1.A:圖書館固定班:每月2班,每月10日下午13:00由服務組列印班
     表,放置交誼廳,供伙伴自行取閱。
   〈※圖書館服務範圍含開架閱覽室、視聽室、兒童室、聯合櫃台-線
     上找書〉
B:簽班〈含圖書館、文史室、演藝廳〉每人至少需簽一班。
        兒童室說故事及幹部會議視為一次簽班。
C:機動班〈含講座、義一路服務台、各項藝文活動〉等;伙伴自由簽
       名服務,簽名後若無法如期服務需於2天前通知服務組並找人代
        班或7天前擦拭由他人代替。 ※註(開架室、兒童室可隨時無
        限次機動服務,免簽)。
D:固定班、簽班、機動班、每月20日下午13:00由服務組張貼交誼
   廳。
  (※每月不定期之藝文活動志工需求表不定時張貼)
E:幹部會議請假或缺席,可有一次機會改由簽班代替,若2次未參加幹
   部會議則服務不以全勤計。
※(全勤:二次固定班 + 一次簽班〉。
※每月至少需服務9小時,一年時數需達105小時,如遇天災不需補班(不計時數)仍以全勤計。如各項活動改期未及時通報,讓志工如期前
來,服務時數須以2小時計算

2.圖書館固定班及簽班無法出勤者,請換班(服務簽到單請註明與誰換
  班及日期),次數不計。
3.為維持服務品質及公平性,將落實追蹤及加強勸導未依固定班出勤之
   伙伴,年度累計6次者,因嚴重影響服務品質及紀律,將列入明年度
   不續聘考核之依據。
4.服務時:請穿著志工背心、佩帶志工證、勿遲到、早退及中途無故離
  開【若有,請值班負責人於服務簽到單註明時間,伙伴若遲到、早退
  或有事需中途離開請主動找值班負責人說明到逹、早退或中途離開服
  務時間】,並應遵守值班負責人工作調配,值班負責人亦需以身作
  則,得提報伙伴值班服務狀況(客觀敘述)以供考核或獎勵之參考依
  據。倘若對值班負責人有不同意見或看法,請向總(副)幹事或志工承
  辦人反應,以利團隊之運作。
5.圖書館服務:請勿任意進出圖書館辦公室,以免造成困擾;中場休息
   時間由值班負責人召集;離開時,請收拾清潔並將個人物品帶走。
6.圖書館服務:【1】分十大類【2】依分類號、含小數點及序號順序
  排列【3】上架:圖書放置書架由左至右【4】整架:將架上圖書排列
  整齊【5】調架:將放錯位置圖書,調整至正確位置【6】指導民眾上
  架【7】遇有圖書破損、書架損壞、不足請通知櫃台人員
7.演藝廳服務:
   A:依班表規定時間至四樓索票櫃台報到,聽取主辦單位告知下列
      事項:
(1)服務注意事項(2)結束時間(3)是否中場休息;遇民眾詢問才能清
     楚回答。
    如遇特殊情況,就位時間應配合演藝廳承辦人員指示。(如各活動
    改期未及時通報志工,讓志工如期前來,服務時數須以2小時計算)
  B:志工服務時應避免與民眾發生衝突,值勤時不得從事私人事務。

8.伙伴若需整月份請事假無法值班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年度累計請事
  假超過4個月將列為明年度不續聘考核之依據。

9.年會:包含雙月會6次、志工教育訓練、 授証 、團拜共9次,
         全年度請假或缺席超過5次以上者〈病假、喪假除外〉將列為
         明年度不續聘考核之依據。
(教育訓練包括靜態之基礎教育、特殊教育、成長教育及動態之研習參
  訪)
10.為免影響服務品質及隊譽,服務時應避免看書、觀賞節目、群聚聊
    天、服務時排隊領贈品或參加抽獎等爭議情況(若以民眾身份參
    與,則應不簽服務,才不致有角色混淆的爭議),若影響重大者將
    列為明年度不續聘考核之依據。

11.為維持圖書館服務品質,遲到如在半小時內,服務時數以2.5小時
    計算;若服務時間內因事需早退,仍以實際時數計算。

12.根據伙伴服務全勤、服務時數、服務品質、配合度及特殊表現,於
   每期(每四個月考核乙次)考核針對服務偏差伙伴,應予關懷導正,
   若嚴重影響服務品質及紀律,將列入明年度不續聘考核之依據;對
   表現優秀伙伴,於每年年底授證時表揚。
圖書館服務時間: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休  息  時  間:    上午:10:30~11:00  (30分鐘), 下午:15:00~15:30  (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