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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常見問題 > 圖書館 > 圖書資料借閱規則為何?

常見問題

Q: 圖書資料借閱規則為何?

A:

一、凡本國人民、外籍人士或僑生,不限年齡或居住地均可使用本館資源,並可申請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1.個人借閱證:可借閱圖書6冊,借期為28天,可續借28天。
2.家庭借閱證:可借閱圖書20冊,借期為28天,可續借28天。
3.團體借閱證:每一團體每次借閱冊數以50冊為限,借期2個月,採通借通還,但不提供續借。
二、非持本館借閱證之民眾不得借出圖書等資料;所借書刊應於借閱期限內歸還。
三、圖書資源未經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攜出館外;圖書資源務必維持清潔與完整,切勿剪裁、圈點、批畫。
四、所借之圖書若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俟該書歸還圖書館時,再重新借閱;遇本館有特殊需要時,無論到期與否,應先立即歸還。
五、凡借閱書刊超過期限,分冊計算,逾期一天即停借一天,計算後累計停借總天數;總天數超過一年以上者,一律以一年計算。 
六、遺失書籍賠款未付清與逾期圖書未歸還者不得繼續借書。
七、借閱本館圖書資料,如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得依下列規定賠償之。
1.賠償圖書資料,以自行購買同一版本之原圖書資料為原則。
2.不欲自行購買者,須按該圖書資料定價之二倍賠償。
3.凡絕版或無法購得之圖書資料,除須按定價二倍賠償外,並須以複印本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