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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5點、第8點、第1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3-09-22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五、接受評核對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向本會提送當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包含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所列之法定推動項目執行情形,另當年度十二月之執行成效佐證資料,得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補充提交;其重點推辦方向如下:

(一)客語能力認證通過比例之提升。

(二)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

  各年度重點評核項目及指標由本會另行公告。

八、由評核小組依法定推動項目進行書面或實地評核,並於二月底前公告綜合評比結果。

十五、有關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中央政府所屬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共同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優良者,其評等、敘獎得比照第九點本文規定辦理,並公開表揚。

行政院公報連結: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79/ch02/type2/gov14/num6/Eg.htm